卢建平:守法是我们最低限度的道德
同学们:
毕业之际,在送上美好祝福的同时,我还想和同学们一起重温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院训:“德育英才,法行天下”!这八个大字简洁明了,大家耳熟能详,再做解读似乎多余。然而,对于一个以教书育人为职业、谆谆教导、诲人不倦的老师而言,临别之际,再说几句多余的话,自在情理之中;而对于即将毕业、即将摆脱老师们喋喋不休的唠叨之苦的你们而言,再忍受这最后一回,也不算是残酷的折磨吧?常言道,儿行千里母担忧。你们即将远行,踏上充满期待和未知的人生旅程,此刻我想说的,其实是我、也是在座各位老师的肺腑之言。
德育英才,法行天下,大家都是认可的。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调换一下语词的顺序,改为“法育英才,德行天下”?这对于我们法律人而言岂不是更好,更突出专业吗?总书记去年视察政法大学讲话也要求我们立德修身,德法兼修。为什么总将德字放在第一位呢?
对此我的理解有三点:其一,道德是法律的基础,而法律是成文的道德。古人讲出礼入刑、德主刑辅。其二,德主内,德育关乎人心人性,古语云: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,而法主外,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。其三,德性或德行的判断标准单一,甚至是唯一的。“记不清是哪位哲人说过,所谓美德,其实就是无数细微良好习惯的总和,比如守时、诚信、尊老爱幼、不随地吐痰、不损人利己,不假公济私等等。法不关微事,而德就在细节之中。忽视细节,就是缺德!我以为,所谓道德,就是自己给自己立的法,在没有外在法律约束的时候,自己的法约束住了自己!而法或法律种类繁多,除了教科书上或课堂上所学的法律之外,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法更是五花八门,家有家法,党有党法,国有国法,世上还有万民法……这么多的法,何去何从?有高人写道:”世外法,法无定法,然后知非法法也;天下事,了犹未了,何妨以不了了之?“ 这有些跳脱尘世了。作为法律人,我们深知we live in and by the law。然而,面对皓若星辰的法律,面对法律的日新月异和日渐膨胀,我们的理解记忆会跟不上,我们会手足无措,这时只能求诸自己的良心!据《说文解字》,德者,双人偏旁,意指人的行动;十,代表正确坐标;目字横放,表示目标明确;一即道立于一,心指遵循本心。德者,仁义礼智信;仁者爱人,与人为善,推己及人;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,己所不能,勿强求人!
德在先而法在后,德法不是截然分开的,是相辅相成的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绝对不只是理论问题,诸位走向工作岗位后会发现,这其实是个实践问题,而且几乎每天都会碰到。领导来检查,让你汇报工作,你是报喜还是报忧?明明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非法取证的情形,你的情况说明怎么写?上级的命令显然是违法的,作为下属的你是否服从?”艾希曼案件“也许显得遥远,但近日媒体披露的河南周口永城市两位公务员因执行上级”会议纪要“而被定罪的例子就近在眼前。近日发生的”老汉上树摘杨梅摔伤致死案“、”电梯劝阻吸烟案“、若干年前的”彭宇案“等等,诸如此类的案件无一不涉及道德选择(moral choice),不拷问良心(conscience),都是对法律人的严峻考验!希望大家不要因为写下这样的判词而名垂青史:”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,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,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;如果被告是做好事,根据社会情理,在原告家人到达之后,是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,然后自行离开。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,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。“(见彭宇案判决书)以法律之名将道德逼入绝境,甚至以法律的名义摧毁道德的基础,这样的判决正如培根所言,将是从源头上污染了河流!因此理论上如何区分道德和法律是一回事,而实践中如何以德率法、弘德尊法更为重要!
如此强调德,是否意味着法律的专才就不那么重要了?所谓人才就没有什么意义了?对此,司马光在《资治通鉴》中有过非常精辟的论述:”才德全尽谓之圣人,才德兼亡谓之愚人,德胜才谓之君子,才胜德谓之小人。“我们不敢奢望成为圣人,肯定不屑于做愚人,会尽力避免当小人,我们要做谦谦君子!司马光进一步论述到:凡取人之术,苟不得圣人、君子而与之,与其得小人,不若得愚人。何则?君子挟才以为善,小人挟才以为恶。挟才以为善者,善无不至矣;挟才以为恶者,恶亦无不至矣……德者才之帅也。无德有才之人是最可怕的,他们一旦做起坏事来,是无所禁忌的!无数案例说明,违法基本都是从悖德开始的,小恶不止,大恶必至。而很多法律人作奸犯科、违法犯罪,也是从悖德违纪开始的,是从良心泯灭、道德沦丧开始的,而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,公器私用,以权谋私,是其共同之处!
无德或缺德之人学了法律,最善于突显或放大法律的形式理性、规则之治,而遮盖或扼杀法律的实质正义、道德基础。有鉴于此,当今特别强调德治法治两手抓,强调将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“。这是绝对必要的。卢梭曾说过: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,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,也不是刻在铜表上,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。耶林在《法律的目的》一书中提到:”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,只有符合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,而这样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。“ 他是就法律总体而言,如果把这句话移到我们的法律人才培养或者法律实施之中,就意味着,育德是第一位的,而学法是第二位的。对于法律人来说,学习法律的专业知识、技能固然重要,但为什么学习法律、为谁而学的问题更为重要。道德是法律人最高的法律,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,因而守法成为法律人最低的道德!我非常赞赏刚刚离任的一级大法官沈德咏的一段话:”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,尤其作为法官,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,我们既要尊崇有形的法律,尽忠职守,不越雷池,更要本诸良善之心,正道直行,善待自己,善待他人,以自己的一言一行让法律的公平正义之光,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。“
毕业意味着人生新的开始,大家从此要告别校园这个温暖的港湾,走向社会的大海洋,经历风吹雨打,见证人世沧桑,接受社会的大考。身为法学学子,无论你们身在何处,是贫是富,为人为政,都要德法兼修,明法笃行,努力用一生一世来追求自己的理想,为实现良法善治而奋斗!